1.产品简介:由人社、社保、财政、银行、税务、民政部门六方合作开展,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群体申请的用于缴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贷款,在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后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2.贷款对象:具有黑龙江省户籍并在我区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因生活困难而无力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国有、集体企业(含混岗知青工)一次性安置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户籍退役士兵,均可纳入助保贷范围。
3.贷款条件:
(1)具有我省户籍并在我区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
(2)诚实守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因生活困难,在领取养老金前所能获得的经济收入不足以承担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
(5)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以上,且领取的养老金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担保方式:信用。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
6.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7.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执行。